瓯政综〔2020〕74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高火险天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野外禁火令(第3号),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3号)
鉴于当前高火险天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野外禁火令,禁火时间从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8日,特发此令。
一、禁火期内,在全市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在禁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务必加强巡逻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查禁一切野外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对痴呆人员和儿童的监护,对因监管不严、违反禁火命令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四、发生火灾时严禁无组织的盲目扑救,严禁组织妇女、儿童和老人上山扑火。
五、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3832020
(请粘贴 请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