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的通知》(闽安委办〔2025〕31号)精神,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我市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建立建瓯市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矿洞封堵整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建瓯市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及废弃矿洞封堵整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网建瓯市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局际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各有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或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参加。
局际联席会议在市自然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同志兼任,负责日常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督查督办等工作。联系人:雷炳灼,联系电话:13950689179。
二、主要职责分工
(一)局际联席会议职责
统筹推进全市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和打击非法盗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属地为主、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项督导和典型案例通报;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委会报告工作进展。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和指导督促地方排查摸清废弃矿洞情况,科学制定、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整治措施;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协调做好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对持证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筛查,发现非法盗采、越界开采等问题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切实发挥国家监察作用,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全力督促压实属地责任,充分运用约谈通报、公开曝光等手段,推动有关方面严格履责,及时有效排查封堵整治废弃矿洞,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对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控,严防爆破器材流入非法渠道;依法侦办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查处因盗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行为;对非法选冶、洗矿导致水体、土壤污染的依法追责。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行为依法或配合实施行政处罚;参与联合巡查与执法行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矿产品经营主体名单查询登记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矿产品无照经营行为。
国网建瓯市供电公司:配合开展涉矿非法用电排查,对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采矿点依法停止供电;提供用电数据支持线索研判。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三定”职责,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性加强风险研判,层层压实责任措施,从预防盗采、运输、销售“一件事”全链条加强监管治理,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巡查制度,组织日常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盗采苗头;落实封堵废弃矿洞,设置警示标识;发动群众举报,落实网格化管理。
三、工作机制
有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共管共治格局,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完善行刑衔接和信用约束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1.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协调难点、部署任务。
2.联合执法机制: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根据巡查等方式发现的非法盗采行为,必要时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3.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含废弃矿洞台账、违法线索、用电异常、卫星遥感等信息的互通平台,实现动态更新、精准打击。
4.巡查报告制度:乡镇实行“周巡查、月汇总”,县级实行“季排查、年评估”,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盗采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
2.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闭环管理。
3.强化协同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做到信息互通、力量整合、行动一致,坚决杜绝推诿扯皮。
4.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营造“不敢盗、不能盗、不想盗”的社会氛围。
5.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建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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