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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瓯政规〔20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规〔2022〕5号)及《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市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以下文件:

  一、对文件《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瓯政〔2020〕21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首段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第四点中“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文件《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瓯政〔2020〕27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首段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对文件《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瓯政办规〔2022〕7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首段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对文件《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通知》(瓯政规〔2022〕19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首段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对文件《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建瓯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瓯政规〔2026〕1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首段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删除第二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的表述。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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