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场、居)、有关单位:
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和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野外用火审批工作的通知》(瓯政综〔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东游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东游镇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积极消灭、奖惩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经营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各村主干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保障野外用火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将野外用火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野外用火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分管领导、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镇级森林防灭火网格管理职责。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村规民约,规范野外用火活动。各村委会负责人和村、组级网格员具体落实本村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镇政府或110及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告,并配合做好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
第九条镇安办负责按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森林消防力量前往扑救。林业站牵头做好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依法制止森林防火区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并根据职责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农技站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工作(烟秆由烟草站负责),加强农业生产防火宣传,规范焚烧秸秆、田埂草等行为。民政办负责做好公墓区野外用火管理,规范公墓区祭祀用火行为,加强绿色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文化站和项目办负责规范辖区内A级以上景区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统战办负责规范各类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涉及活动区域用火管理,依法制止在宗教场所周边违章用火行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环保办负责协调做好辖区内因野外用火引发大气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野外违规焚烧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和综合防治,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依法制止防火区林缘地带野外违规焚烧污染物行为,并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侦办本辖区内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制止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野外用火行为。公路站、供电所、通讯等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防火宣传教育和沿线的野外周边用火监管职责。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行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主要林区和重点区域实行全年防火。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用火行为: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社公(伯公)等祭祀用火;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户外活动用火;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其他工业固废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在公路、通讯、电力沿线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橙色、红色),规定森林高火险期,镇村两级须积极响应,根据上级发布的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 在非森林高火险期间,对森林防火区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镇人民政府受建瓯市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用火审批。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在用火日的前一周内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当地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在一日内根据林业、农业、文化旅游、扫墓祭祀等职能分工向相关单位提交申报单,相应职能单位接到申报单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填写野外用火审批勘验表和许可证,申请人将许可证、审批表呈报镇长审批办理。应急办负责收集、建档审批办理的材料(附件1、2、3),并在用火前一天17:00之前通过“福建应急通”上报备案。审批过程中,各单位一律不得向用火单位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区域地点;
(二)防火隔离带符合规定要求;
(三)需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防灭火工具准备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六)凡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用火,应做好易燃物清理,并提前通知电力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及配合用火管控。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全规范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当遇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橙色、红色)时,其批准的野外用火行动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上级在本辖区适时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宣传文明防火公约,依法制止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山入林,并对相关物品实行登记,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四条 根据森林防火需要,镇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营建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
穿越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线路防火巡查检查,开设防火隔离带,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火灾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火险区进行清林边、清田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彻底消除森林火险隐患。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特殊节日期间,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森林防火相关单位开展“四不两直”督导督查,对发现的违规用火行为开展“回头看”,落实原因分析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追责教育不到位不放过的“三不放过”督查措施。
林业、农业、民政和采育场应在冬春季开展责任区计划烧除摸排,对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后,科学开展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相关职能单位和个人未履职尽责,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警示约谈、通报、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将交由建瓯市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是指在野外及户外进行生产或生活等用火的行为。企业施工用火,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管理。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菜、花生、大豆、甘蔗、烟等作物的地上茎秆、枝叶。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是指开展防火巡护宣传,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个人报告,及时劝导、制止和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野外用火行为案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野外用火申报单》
2、《野外用火审批勘验情况表》
3、《建瓯市野外用火许可证》
东游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发 |
附件1:
野外用火申报单
单位(人),申请在 行政村 土名进行野外用火,面积 亩。时间 年 月 日 时。该用火范围按规定已开设水平距 米以上防火隔离带,配足人员和防灭火工具,用火后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特此申报,请予审查批准。
村委会意见(公章)
申请单位(人):
村书记或主任:
村林业员:
年 月 日
附件2:
野外用火审批勘验情况表
申报单位(人) |
| 申报时间 |
| ||||
现场勘验情况 | 行政村 |
| 林班/大班/小班土名 |
| |||
经纬度 | 经度 | ° ′ ″ | |||||
纬度 | ° ′ ″ | ||||||
四至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
面积 | 亩 | 防火隔离带 水平宽度 | 米 | ||||
守护人员、 工具(人/套) |
| ||||||
现场责任人 |
| 手机号码 |
| ||||
验收情况 | 验收意见: | ||||||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验收人(签字): |
附件3:
建瓯市野外用火许可证存根
№:
乡(镇、街道)、 村(场) | 用火单位 (人) | |||||||
地 点 | 土名 |
| 林班 |
| 面积 |
| ||
经度 | ° ′ ″ | 大班 |
| |||||
纬度 | ° ′ ″ | 小班 |
| |||||
用火范围 (四至) | 东 |
| 南 |
| ||||
西 |
| 北 |
| |||||
用 火 原 因 |
| 用火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现 场 责任人 |
| 手机 号码 |
| 配合人员 人 |
批准人 |
| 批准 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