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规〔2022〕18号)的要求,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努力打造“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生态建瓯。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吉溪等闽江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2023年底前,完成建溪流域及其支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5%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南平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排查溯源
1. 摸清家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有关“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应测尽测”等要求,在辖区内开展地毯式深入排查,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 明确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在省生态云平台落图。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组织分类整治
3. 整治要求。坚持正本清源,加快实现截污治污,通过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详见附件表2)。
4. 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及超标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取缔过程要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环境安全、供水安全。
5. 清理合并。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经专家评审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6. 规范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
7. 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排污口。
8. 规范审批。需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将规划的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9. 依法履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10. 严格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入河排污口要纳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
11. 试点示范。结合美丽河湖,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 “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四、保障措施
12. 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每季度向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
13. 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做好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单位,要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统筹我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市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市级入河排污口名录,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溯源、整治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市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建设 “污水零直排”园区。
市住建局负责乡镇污水管网的排查,提供相关资料,督促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污水管网的排查,提供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市河长办负责督促指导落实河长制工作,将入河排污口纳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范围,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4. 严格考核。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15. 强化支撑。科学运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动态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客观评价成效提供基础信息。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中央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保障。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16. 搭建平台。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省级“生态云”中排污口信息化建设。将排污口监管工作纳入亲清服务平台、“一个窗口对外”改革,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施“互联网+”监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17. 全民共治。结合美丽河湖宣传推广,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2. 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附件1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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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整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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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经专家评审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入海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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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污口 |
工矿企业排污口 |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4.雨洪排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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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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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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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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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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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 排污口 |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4.排污口执行标准: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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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水产养殖 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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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口 |
大中型灌区排口 |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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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排污口 |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对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初期雨水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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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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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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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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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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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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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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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编码 |
所在行政 区域 |
排污口位置 |
排污口所属流域 |
责任主体 |
排污口一级分类 |
排污口二级分类 |
排污口设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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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区县 |
乡镇(街道) |
经度 |
纬度 |
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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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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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万 t/a) |
排放方式 |
排入水体名称 |
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 |
是否已审核或备案 |
对应排污单位清单 |
是否制定整治方案 |
存在问题情形 |
是否实施整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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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备案)排放量 (如有) |
实际排放量 |
所在水功能区 |
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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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2.“排污口位置”中的经度、纬度是指采用手机等定位设备,在 WGS-84 坐标系下所测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经度和纬度。
3.“排污口所属流域”填写: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敖江流域、晋江流域、汀江流域、龙江流域、木兰溪流域、交溪流域、东西溪流域、长江流域。
4.“责任主体名称”按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填写,应填写所有责任主体,并明确主要责任主体。
5.“排污口一级分类”: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6.“排污口二级分类”填写入河排污口二级分类名称。
7.“排污口设置时间”优先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审批时间,无审批的填写实际建成时间,两个时间点均不明确的填写“不详”, 时间精确到“日”,例如:2006 年 1 月 1 日。
8.“污水排放量(万 t/a)”:“审批排放量”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时的污水排放量。“实际排放量”对于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依据在线数据填报;对于无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填报。在手工监测过程中,对于入河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污水的,可以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歇排放等无规律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9.“排放方式”填写相应数字:1-管道,2-沟,3-渠,4-其他,对于填写“4”的还需用文字注明具体排放方式。
10.“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本级及上级河流名称,入河排污口排入湖泊、水库的填写所在湖泊、水库名称。
11.“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分别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12.“是否已审核或备案”填写相应数字:1-排污口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审批;2-排污口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登记;3-排污口通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设置审批;4-入海排污口备案;5-未经审核或备案,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未经审核或备案。已通过审核或备案的还需在数字后括号内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对于同时满足的,以“+”号连接,例如:1(审批文件文号或名称)+3(审批文件文号或名称)。
13.“对应排污单位清单”填写排污口对应的所有排污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规范名称为准。
14.“是否制定整治方案”填写相应数字:1-未制定,2-制定中,3-已完成。
15. “存在问题情形”按照本标准规定填写“清理合并类”或“整改规范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具体描述。
16.“是否实施整治方案”填写相应数字:1-未实施,2-实施中,3-已完成。
政务新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