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的《“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好特色品牌资源,发挥品牌优势,做大做强我市矮脚乌龙茶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使用条件
凡符合《“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其产品符合证明商标的品质特征,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在建瓯市东峰镇行政辖区内的矮脚乌龙加工企业、矮脚乌龙专业合作社、矮脚乌龙分会、矮脚乌龙流通协会、矮脚乌龙流通大户等生产经营者,及在建瓯市东峰镇行政辖区内拥有矮脚乌龙茶生产基地的矮脚乌龙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
二、申请使用程序
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 “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申请使用者应向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领取《证明商标使用证》后,方可在产品上使用证明商标。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应在许可合同签订后30 日内,将许可合同报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由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三、使用要求
(一)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产品特有品质和质量,严格执行《“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自觉接受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产品品质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测以及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志的管理,切实做到专人专管, 不滥用、不流失,同时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权。
(三)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产品包装,在产品包装物上明确表明使用企业或业主的名称、地址、电话以及产品质量认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志等内容。
(四)使用“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证明商标标志和生产经营者自有商标标志应严格按《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印制,不得随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及颜色。
(五)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设计和制作实行形式审查制,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物设计完成后、印刷前打样经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审查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再印刷使用。凡未经审查擅自制作造成侵权或不规范使用的,严禁上市销售,否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六)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用标企业或业主应当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用标企业或业主向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标申请材料,经省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下载生成。实行“一企一图”,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的合法使用人不得自行设计、印制新版专用标志。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管理要求
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和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加强对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的全方位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确保“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好“东峰矮脚乌龙”产品质量,保护好“东峰矮脚乌龙”特色品牌,促进我市矮脚乌龙茶产业的做大做强。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台的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瓯政办〔2012〕65号文件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