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瓯市农业局于2012年5月3日起草的《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瓯政办〔2012〕65号)实施已超过10年,在此期间,原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并入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需将原文件中“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原建瓯市农业局机构改革后并入建瓯市农业农村局,故需将原文件中“建瓯市农业局”修改为“建瓯市农业农村局”。为保护好特色品牌资源,发挥品牌优势,做大做强我市东峰矮脚乌龙产业,需对《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瓯政办〔2012〕65号)修订后形成《办法》重新公布实施。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申请条件:符合《“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其产品符合品质特征,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在建瓯市东峰行政辖区内的东峰矮脚乌龙等生产经营者,均可申请使用。
(二)申请程序: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使用者应向建瓯市东峰乡村振兴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领取《证明商标使用证》后,方可在产品上使用证明商标。
(三)使用要求:一是使用者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产品特有品质和质量。二是使用者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权。三是使用者应当规范产品包装。四是证明商标标志和生产经营者自有商标标志应严格按《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印制,不得随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及颜色。五是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设计和制作实行形式审查制。六是使用证明商标用标企业和业主应当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一企一图”。
(四)管理要求: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建瓯市和建瓯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强对使用者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五)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瓯政办〔2012〕65号)文件相应废止。
政策咨询单位: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372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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