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建州味道”品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瓯政办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市“建州味道”品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建瓯市“建州味道”品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瓯市“建州味道”品牌使用管理,维护“建州味道”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福建省版权局申请注册“建州味道”商标权及相关权益,负责“建州味道”品牌商标的使用许可、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三条 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采取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条 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域内食品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和储藏条件等,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三)以建瓯当地特色农副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质量可追溯、加工生产的食品具有地方地域特色,符合“建州味道”标准体系或建瓯传统菜肴制作技艺要求;

(四)信誉良好,能够及时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及投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建瓯市及以上有关部门或南平市及以上烹饪协会组织的美食比赛中获奖的企业;

2. 对推进“建州味道”产业化生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食品生产企业;

3. 获中国驰名商标、政府质量奖、老字号、县级以上(含县级)非遗项目的食品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4. 地域特色明显,得到群众广泛好评,具有复制和推广价值的小吃店,小吃店规模60平米以上(含);

5. 地域位置优越,条件优良的域内大中型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或美食示范街区,餐饮企业规模600平米以上(含);以美食行业为主的商业综合体和美食示范街区,规模2000平米以上(含),入驻“建州味道”美食店10家以上。

第五条 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域外餐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手续完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齐全;

(二)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三)小吃类餐饮企业规模60平米以上(含)、中餐类餐饮企业规模400平米以上(含)、综合类餐饮企业规模600平米以上(含),符合“建州味道”装修及统一管理规范;

(四)按照“建州味道”品牌形象要求装修,要突出“建州味道”相关宣传元素。装修装潢主题鲜明,内部装饰、陈设体现建州美食文化,装修方案经报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同意;

(五)选用建瓯当地特色可追溯农副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系统加工制作符合“建州味道”标准的建瓯菜系、菜品的餐馆、酒店;

(六)员工服饰、餐具、菜单等附有“建州味道”品牌标识。

第六条 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食材供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瓯域内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二)生产场地相对集中,土壤、空气、灌溉水质量符合相关农副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行业标准;

(三)建立完善的生产技术规程,并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农事作业;

(四)按照农业生产记录规范的要求,做好全过程生产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五)有完善的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投入使用制度、质量可追溯制度等,并执行到位;

(六)配置专门的整理、分级、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场地及必要设施,建立冷库、冷柜,实行商品化处理、运输、销售冷藏保鲜;

(七)该农产品主体应纳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和“一品一码”可追溯并行制度,并赋码推出。

第七条 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其他组织、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登记注册;

(二)遵纪守法,依据企业、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机构;

(三)主要职责为研究开发建瓯特色美食菜品、制定菜品标准、开展美食交流活动、培训专业人才、组织技能等级鉴定、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美食产业管理、品牌营销推广服务等。

(四)有专兼职管理队伍、有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餐饮行业知名人士、有固定活动场所、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保障;

(五)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能为社团成员提供指导与帮助,每年开展社团活动不少于2次,在社团成员中具有较大吸引力。

第八条 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向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文体旅局等相关单位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决定;

(三)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拟同意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签订《“建州味道”商标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合同期三年,合同期内每年审核一次。经审查不符合授权标准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取消“建州味道”品牌标识使用资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建州味道”品牌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与拟同意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签订合同,对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实施动态监管,支持其开展市场推广和销售业务”

(二)对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产品包装、店招设计及固定广告进行统一核准;

(三)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策划组织“建州味道”品牌的综合运营和市场营销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开展宣传、展示;

(二)共享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渠道资源;

(三)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公用品牌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参加与“建州味道”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活动。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维护“建州味道”品牌信誉,接受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指导;

(二)积极参与“建州味道”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协力做强“建州味道”品牌;

(三)按照“建州味道”品牌形象统一门店装修,要突出“建州味道”相关宣传元素。装修装潢主题鲜明,内部装饰、陈设体现建州美食文化,装修方案需报建瓯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四)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建州味道”品牌标识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与;

(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建州味道”品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获得“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的主体,在征得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授权其管理加盟或服务的企业使用“建州味道”标识。其应当制定本单位“建州味道”标识的授权程序和授权标准,并与加盟或服务企业签订授权协议。

第十四条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建州味道”品牌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受益权,可依据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价投资。

   第十五条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方式收取“建州味道”商标使用权费用:

(一)以评估作价投资入股方式收取合作企业利润分成;

(二)可以向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收取商标使用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不超过该被授权主体“建州味道”授权商品或服务营业收入的1%;

(三)对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发展加盟或服务的企业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有收取加盟和管理费的,应按其收取加盟及管理费不超过10%的标准收取商标使用费。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获得授权主体应依据品牌价值和授权具体情况,在授权协议明确具体收取比例。

 

第五章 退出

第十六条 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授权资格:

(一)资质下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加工制作的产品经建瓯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机构检查鉴定,不符合“建州味道”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

(四)不接受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产品监督管理;

(五)违反授权协议违规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拒不整改的;

(六)不配合“建州味道”品牌宣传、品牌营销、渠道销售等品牌建设工作的;

(七)对“建州味道”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的主体,应以书面形式报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提出之日起终止标识使用授权,不再享有依据本办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

第十八条 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获得授权“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的主体终止授权,应在7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被责令退出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建州味道”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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