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市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广福州、厦门、泉州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正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闽建办消函〔2022〕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制定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推行清单式管理、部门间会商的方式对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进行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不应对相邻土地、建筑物等造成影响,不应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正面清单
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能,可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一)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仅为商服(商业)用地的,使用功能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J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可包含以下内容: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二)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为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其内部业态可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商场、百货、零售、超市、便利店、奶茶冷饮、茶馆、咖啡、小吃、轻食、饭馆、餐厅、酒吧、KTV、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室内娱乐、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银行网点、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网吧、影视城、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家政、保健养生、养老中心、月子中心、午托、幼托、日托服务、洗衣干洗、洗浴、足浴、废旧物资回收站、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商服用途,但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以及旅馆用地(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除外。
(三)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为旅馆用地(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的,允许适当配套餐饮、零售商铺、酒吧、KTV等相关业态。
(四)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包括办公、商业办公、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广告传媒等)的,允许配套内部员工食堂。
(五)利用既有建筑(住宅除外)改建为幼儿园或者养老服务场所,规划部门无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在项目具备其它法定办理条件情况下直接依法申办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改建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且达到相关消防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负面清单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的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为非住宅的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将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建筑改为非住宅功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七)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八)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四、其他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对既有建筑功能业态调整互换范围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难以认定的,可通过部门间会商方式进行认定。
(二)本《正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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