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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解读
2023-12-13 16:00 来源:建瓯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责任编辑: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各乡镇、街道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推行了村会计委托代理、账户集中管理等制度,村务管理逐步规范,实现了“理财民主化、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但通过换届审计发现部分村仍存在预决算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大、报销手续不规范等一些不允忽视的问题。为推动问题解决,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农经管〔2005〕204号)

(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南政办〔2016〕91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含总则、会计核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审批及审核、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检查监督、附则等十一个方面。

1.总则。本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是指本市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资产;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所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日常工作分别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站承担。

2.会计核算管理。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设立报账员、村集体财务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核算、按月理财、不得擅自增设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

3.货币资金管理。统一使用《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代理会计要每月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村集体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坐支现金。

4.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执行预决算制度、村干部其补贴标准按《中共建瓯市委、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激励保障和管理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瓯委发〔2016〕15号)规定执行、出差住宿费报支标准:建瓯城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南平市内不超过320元,南平市以外不超过350元、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50元/餐、会务伙食费用实行限额制,根据村人口数设定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每年每人10元限额以内。

5.资产资源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应实行招投标管理。村集体的各类资源项目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报经乡镇(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公开招标。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须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决定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监理单位、结算审核单位及相关费用;价值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村集体可自行组织招标。

6.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资金不得外借、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7.财务审批及审核。财务主管负责村集体财务审批,审批权限为3000元以内,3000-10000元的由理事会(村两委)研究后通过审批,超过10000元的必须召开代表会研究审批。

8.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监督小组审核理财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开展理财活动。

9.会计档案管理。代理会计员每季度(每月)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并按“村档乡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财务检查监督。如果出现村集体财务管理违反上级有关法规规定和程序而产生的财务支出,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个人承担;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检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11.附则。本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解释工作。

政策咨询单位:建瓯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373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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