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建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是指本市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财务主管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
本规定所称代表会是指股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户代表会。
本规定所称监督小组是指监事会、村民监督小组成员。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森林、荒地、果园、池塘等自然资源;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举办的集体企业;
(三)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及达到规定额度的固定资产等财产;
(四)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与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部分;
(五)村集体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六)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集体无偿拨付、资助、补贴、捐赠的款物及其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村集体及其企业减免的税赋及其形成的资产;
(七)征用、征收村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费中属于村集体所得部分,村民对公益事业出资出劳形成的资产;
(八)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九)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十)村集体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基金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在乡镇(街道)的农村经营站(简称农经站,下同)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负主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乡镇(街道)、村两级农经人员和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代理会计员、总出纳,下同)进行业务培训;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每月做好村集体财务记账工作,监测记账进度及账务核算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并督促其整改。
乡镇(街道)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业务指导、监督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
村集体财务接受乡镇(街道)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代表会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乡镇(街道)要在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设立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所辖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代理会计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更换。
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人不得兼任代理会计。
第七条 村集体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实行聘任制。村集体聘用的报账员要提交代表会研究决定,并报备乡镇(街道)。村集体要与报账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5年,可以不随村集体换届而调整,确保聘用的报账员相对稳定。
村集体因管理需要聘用其他人员,必须经代表会研究决定,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不超过本届村集体届满时间,聘用合同要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八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网络财务软件核算,要在上级规定的网络财务软件建立账套,并在网络平台上接受监督。
第九条 村集体按月理财审核、核算登账、公布收支,并将《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在村务公开栏粘贴公布。
第十条 代理会计要加强网络化核算的设备管理,核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上网操作。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 为加强资金监管,村集体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不再另设账户。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代表会通过,资金往来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总出纳,负责各村集体的资金往来。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不得开通手机银行;需要开通网上银行的,必须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网银管理有关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土地被征用、征收的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
第十四条 村集体收入要统一使用《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村集体发生收入时,到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开具《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办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登记、核销。
《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报账员必须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站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
第十五条 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现金,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现金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第十六条 报账员现金留库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留库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支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线上支付。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的零星支出,允许报账员使用备用金支付。
第十八条 禁止无票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坐支现金。
确实需要先付款后出据票据的支出,要经财务主管审批,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第十九条 代理会计员要每月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农经站每月要根据各村账户存款余额,核对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总出纳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和银行明细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农经站和总出纳各存档一份。
第四章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执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代表会报告。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须经代表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的补贴标准应按《中共建瓯市委、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激励保障和管理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瓯委发〔2016〕1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村级聘用人员的报酬及临时误工补贴标准由代表会研究决定。
乡镇(街道)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村干部及聘用人员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领取专项补贴或奖金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需经理事会(村两委会)同意和乡镇(街道)报备。到南平市及以外出差的,还需报乡镇(街道)批准。
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为:建瓯城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南平市内每人每天不超过320元,南平市以外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上限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销。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上限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计算,建瓯城区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南平市内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南平市以外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
出差市内交通费报支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计算,建瓯市内按实际乘坐客车票价标准包干;南平市内60元包干;南平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外出开会、学习(不包括学历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没有另行规定报销费用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有另行统一规定报销费用的,凭通知文件标准报销。
参加开会、学习期间不报支市内交通补助。
由组织单位提供食宿的不报支食宿费用,可报支往返两天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到乡镇(街道)开会或办理事务,可以凭乡镇(街道)的书面通知函补贴伙食费和交通费共20元/天。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报支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费用。除纠纷调解、野外勘测、森林管护等急难险情及村集体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除会务用餐费以外,村集体不得列支任何接待用餐费。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接待用餐费用。上级机关、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召开理事会(村两委)会议,不得从村集体开支会务用餐费。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因村务活动每年需要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支付的会务伙食费用,年初由村集体提出会务方案,经代表会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执行。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50元/餐,会务用餐费用凭会议通知、用餐人员签到花名册、餐费税务票据、用餐菜单报支。自办伙食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餐的实际费用报支。财务做账必须符上用餐人签字名册。
会务伙食费用实行限额制,根据村人口数设定限额,原则上控制住每年每人10元限额以内,总额不超过3万元。人口低于500人的村按500人计。
经济较发达(村集体自有经济年收入超过40万元)的村,由村理事会(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代表会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批,可以适当提高会务伙食费用限额,但不得高于村人口数每年每人20元。
提倡以发放用餐补贴形式取代报支用餐费用,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领取。
原则上年初未提出会务方案或会务方案未报乡镇(街道)备案的,当年不得列支会务用餐费用和发放用餐补贴。
第三十条 村集体不得报支有关单位的赞助、捐助及各类摊派性质的费用;不得报支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补贴。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的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应实行招投标管理。
(一)资源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的各类资源项目的发包、转让、拍卖等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需经代表会通过,报经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标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统一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标的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经代表会讨论通过,可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并将招标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经济较发达(村集体自有经济年收入超过40万元)的村,由村理事会(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代表会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批,可以适当提高资源类招标限额,但50000元以上的村集体各类资源项目的发包、转让、拍卖,需报经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资源类以外的各类工程项目
(1)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代表会讨论通过,可按程序自行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2)单位价值在5万元至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需经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决定招投标方式,报经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
(3)单位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公开招投标,其他招标项目可委托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
(4)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招标项目,统一进入建瓯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5)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施工项目,应按照《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及变更管理的意见(修订)》(瓯委办〔2018〕48号)精神,邀请有相应资质建筑企业参与投标。
第三十三条 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1)召开村理事会(村两委会)集体研究、代表会通过,决定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监理单位、结算审核单位及相关费用;(2)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成果,预算编制单位出具预算书、预算审核单位出具预算审核书后,经村理事会(村两委会)集体、代表会研究同意进行招标;(3)业主单位凭《项目招标审批表》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4)按照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5)施工过程由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及达到安全施工要求;(6)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方提出验收申请,再由业主单位组织挂村镇班子领导、主管部门站办负责人、村理事会(村两委会)有关成员、部分代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主体单位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资料必须有参与验收的所有人签字盖章;(7)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后,由业主单位委托结算审核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成果。(8)达到以上七项程序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及业主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工程款结算,不得超进度付款,验收不合格、手续不全,不得支付工程尾款。原则上不增加工程量,若有增加工程量,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三十四条 价值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村集体可自行组织招标,但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村理事会(村两委会)、代表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会议相片);(2)预算书;(3)中标通知书;(4)施工合同;(5)施工前、中、后相片;(6)验收单由村理事会(村两委会)有关成员、部分代表参与验收并签字);(7)结算书;(8)正式税务发票;(9)若是水毁等自然灾害需应急抢修的工程,除按照以上8点要求外,还需提供记工单、钩机台班单,并需现场监工的村理事会(村两委会)干部签字确认。超过5万元以上的工程,除提供以上资料之外,还需填写《应急工程抢修报备单》,并向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报备。
50万元以下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投资占比50%以上)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经村集体研究、代表会通过,可参照《中共建瓯市委办公室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乡村建设公司运营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瓯委办发〔2023〕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不得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内外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要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合同台账;对当年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登账、公布。
村集体每年第四季度要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及历年债权债务进行逐项核实清理,并组织催收、兑付。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代表会通过,报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一切财务收支,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后,经领款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审核人审核,审批人审批,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各村报账员方可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报账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
村集体审批人和审核人应互相独立,不能为同一人。
第三十九条 审批权限。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审批;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审核,审批人审批;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审核,村理事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并附会议纪录),审批人审批;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审核,村理事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并附会议纪录),乡镇(街道)挂村班子领导复审签字,审批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收支,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审核,村理事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并附会议纪录),乡镇(街道)挂村班子领导复审签字,代表会研究通过(附村表会议记录,及相关代表会议相片),审批人审批。
经济较发达(村集体自有经济年收入超过40万元)的村,由村理事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代表会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批,可以适当提高审批权限,但30000元以上的收支,需经代表会通过。
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资金使用规定要求审核、审批支付。项目实施过程由村集体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的限额审核、审批支付。
第四十条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应付款项,必须由原财务主管、审核人签字证明,再由新一届财务主管、审核人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第四十一条 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财务审批(审核)职权的,由村理事会(村两委)拟定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经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代理期限至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能够行使其职权为止。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须从村理事会(村两委)成员中产生,村理事会(村两委)成员不能产生的,从代表中产生。
法律、法规认定确需收支的款项,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凭相关收支依据先收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督小组审核理财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小组组长每月负责召集其他成员开展理财活动。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对监督小组审核理财不通过的报支事项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报支款;对有异议的事项,要主动向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监督小组再审核理财;对再审核理财仍有异议的,提交代表会研究解决。
经监督小组审核理财或代表会认定不予报支的款项,必须在理财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相关人员负责追回。
第四十四条 监督小组要在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开展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负责人要提前两天向村集体和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审核理财的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10天以内。
第四十五条 监督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财务审核理财活动的,由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监督小组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代理会计员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先行登记入账处理。
监督小组成员因长期外出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由村理事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由代表会重新选举监督小组成员。
代理会计员可以参与所代理村集体监督小组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四十六条 监督小组换届期间的理财以接交日为界线,接交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没有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监督小组理财。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要由监督小组牵头,在报账员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农村经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发微信、微博和张贴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按财务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和内容公开。代理会计员在对收支票据信息分类、录入电脑时,做到发包收入按合同项目名称录入,森林资源流转收入情况按山场名称录入,上级拨款按收支类别名称录入,会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用餐项目录入,建设、生产经营项目按支出细目录入。
每季度财务软件生成的《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由村集体按自然村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代理会计员每季度(每月)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并按“村档乡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村集体代理会计员、报账员变动要办理移接交手续,编制村集体财会人员移交表和村集体会计档案移交表。移交表要盖村集体公章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的签字,要编制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档案保存各一份。财务主管和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人两人为监交人。
第十章 财务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审计核实,有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而产生的财务支出,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五十二条 报账员无审批擅自支付的款项由其负责追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收取款项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督小组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财务理财活动的,由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代表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