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置的通知》的决定
瓯政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置的通知》(瓯政办〔2019〕36号)。

以上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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