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瓯政办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建瓯市户籍的居民(含在外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建瓯籍居民)。

二、免费内容

1. 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2. 遗体接运费;

3. 馆内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4. 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死亡对象,经办人(指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市殡仪馆(建瓯市磊石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3. 死亡证明原件及骨灰安置承诺书各一份;

  4. 填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二)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磊石公司按免费项目标准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结算。

四、资金保障

免除我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保障,据实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惠民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坚决落实到位,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殡葬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落实好免除我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磊石公司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及时根据福建省政府定价目录对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进行价格核对调整。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费依法收费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衔接,加强监督。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免除费用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对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依法追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村(居)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宣传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建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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