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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回答收养工作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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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11-05-30 15:00 访谈嘉宾: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访谈背景: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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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2011-05-30 15:00

    大家好,今天参与我们访谈的嘉宾是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请他来解答大家对建瓯市收养工作提出的相关问题。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01

    大家好!

  • 网友 2011-05-30 15:03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09

        以下六种情况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禁止转送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网友 2011-05-30 15:13

    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证明?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20

     (一)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要提交:

      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
      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二)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要提交: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①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2、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
      送养人除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网友 2011-05-30 15:27

    要领养子女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32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 网友 2011-05-30 15:36

    可以收养多个子女吗?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40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无论收养人是无配偶者或者是有配偶的夫妻双方,都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 网友 2011-05-30 15:45

    怎么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51

    到建瓯市民政局办理。填写收养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网友 2011-05-30 15:53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 建瓯市民政局负责人 2011-05-30 15:56

    可以。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主持人 2011-05-30 15:59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