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请在国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其中在福建省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二、企业改制上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帐、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三、拟上市企业以其报福建省证监局列入辅导备案的前一年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同比增长的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四、企业改制上市,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五、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企业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按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对拟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一律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争取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盘子。
七、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征收,全额给予奖励。拟上市企业应征基金,按保荐协议签署之年前三年的平均实交数为基数收取,一直享受到上市之年止(最长不超过3年)。
八、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市发改、房管、国土资源、工商、交管等部门依法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登记费(不动产),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用。
九、对拟上市企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技改专项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扶持工业发展基金等,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十、对拟上市企业,市属国有投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转贷帮助和增信支持。
十一、企业在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建瓯境内并在建瓯纳税的;或与建瓯市域外企业联合上市,上市时本市企业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1%或将上市公司70%及以上IPO募集资金投资于建瓯市境内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给予奖励10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健全拟上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拟上市企业外地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遇,优先办理拟上市企业引进人才户籍迁入。拟上市企业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子女就学。
十三、本市企业赴境外上市,返程投资于建瓯市境内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参照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