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一)申请1. 康复服务救助及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我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1)残疾儿童户口簿或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3)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2.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的申请,按照省残联等3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闽残联康复〔2016〕166号)及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7〕18号)执行。3. 市残联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南平市残联提出申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二)康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康复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申领本市康复救助补贴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本省内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本市户籍残疾儿童需要到省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报销时提供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残联组织出具的该机构为当地康复机构的证明。贫困残疾儿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定点康复机构由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依法公开择扰原则选择确定。
(三)报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款由市残联审核后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号。监护人到市残联报销康复救助费用,提供以下材料:1. 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辅具适配验配单等。2. 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3. 监护人本省开户的有效银行卡复印件。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除报销标准、报备材料等与常规康复训练相同外,市残联可将康复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机构,也可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本市定点民办智力、自闭症、脑瘫(肢体)和言语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申请南平市级残疾儿童民办机构运营费补贴,应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南平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和《按月签到汇总表》,经市财政、市残联审核审批后,补贴资金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资金同时支付给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