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 |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 备注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有技术能力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单位 | 双方协商 |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有技术能力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单位 | 双方协商 |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 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固废)验收 | 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 无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有能力的技术机构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单位 | 双方协商 | 建设单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自行编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欢迎关注建瓯市政府微信公众号“建瓯政
务”,随时在手机上关注本站更新的信息
务”,随时在手机上关注本站更新的信息

政务新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