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政办网传〔2019〕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联合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海事局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交科教〔2019〕6号)和《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南交规〔2019〕20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联合监督管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南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南政办〔2017〕229号),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和工信商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明晰职责、加强协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将船舶污染物从接收、转运、处置等各环节有效监管起来。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情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四、定期开展联合突击检查行动,重点监管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不规范、转运不及时、处置不得当的现象,并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或排水专项规划要求,指导监督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并将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环卫部门。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对船舶生活污染物的转运和处置实施监管,并协调我区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利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资源,将船舶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接收后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要将辖区内具备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条件且经许可的单位名录库定期报给交通运输部门,将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数据定期通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要求,规范环评审批行为,并负责船舶水污染物中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指导渡口码头管理部门按规范设立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要将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水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水污染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八、交通运输部门(海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应根据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相关法规,对通过渡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督促船舶单位(船舶所有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渡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满足渡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生活垃圾)的接收处置能力;督促接收单位建立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及处置统计台账,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内河区域通过船舶接收或转移的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要将内河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
九、工信商务部门监督检查船舶修造厂防污染设施设备情况,督促船舶修造厂规范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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