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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准入区域负面清单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1-12-20 15:46 来源:建瓯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作者: 责任编辑: 
  一、起草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建设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的魅力文化城”的目标,打响“千年建州·理学名城”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4〕143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瓯政综〔2015〕56号)要求。综上所述,现将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区域列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准入负面清单。

二、起草可行性

在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律不再新审批办理涉及上述行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本通告制定依据;

2.本通告所指在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定义;

3.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职责。

四、起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4〕143号)

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瓯政综〔2015〕56号)

 

             建瓯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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