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生池片区(含水西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建瓯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瓯政〔2013〕71号),后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短期内难以完成,项目无法动工建设。为推动该项目实施,保持项目开发建设的连续性,经研究同意重新启动该片区内房屋征收工作,并调整该片区D地块征收方案,现将调整后的《建瓯市放生池片区D地块房屋产权调换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建瓯市项目征迁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址:建瓯市一中生活区2栋8号,原建瓯市芝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二楼,联系人:范祖华,联系电话:3821517),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建瓯市放生池片区D地块房屋产权调换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建瓯市放生池片区D地块房屋产权调换处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放生池片区(含水西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保持该项目开发建设的连续性,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建瓯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重新启动放生池片区D地块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按照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本房屋产权调换处置方案。
一、处置对象
建瓯市放生池片区D地块原住户及产权人
二、处置部门和实施单位
处置部门: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建瓯市瓯宁街道办事处、建瓯市水西段防洪堤房屋征收项目部
三、处置时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产权调换货币量化具体办法
参照执行目前正在实施的建瓯市放生池片区(实验小学水西分校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6007元/㎡、放生池路沿街店面补偿金额按11000元/㎡的标准量化成“房票”金额,并就以下方面进行优惠:
1. 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公摊系数控制在0.1以内,超过0.1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处置实施单位无偿赠送。房票分割使用购买多套安置房的,享受的赠送公摊面积总数不得超过原房面积的20%。
2. 为鼓励产权调换货币量化,以户为单位(以产权证为准),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
3. 安置房室内由安置户自行装修,由处置实施单位补助300元/㎡。购买多套安置房享受的装修补助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房面积的120%。
五、产权调换房源及选房程序
1. 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建瓯市“江与城”项目现有在售商品房房源。
2. 选房程序:
(1)处置对象签订《产权调换处置协议》并搬迁验收后,由处置实施单位给处置对象开具房票。
(2)处置对象持房票到“江与城”选房。
(3)由房企与处置实施单位结算兑付购房款,处置实施单位与处置对象结算处置补偿款。
六、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
以《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及处置实施单位确认的面积为准。
七、原单位(企业)产权未房改职工宿舍补偿安置
1. 原属单位(企业)所有权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未房改房屋,原则上由处置实施单位补偿安置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2. 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原住户符合原房改政策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可参照出售单位公有住房政策向原住户出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处置协议》及交房验收合格后,可视同个人产权房屋纳入安置。
3. 原企业职工住户在放生池D地块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筑,不予补偿。
4. 原房改房未计入产权的走道、楼道等公摊面积、层高大于2.2米的杂物间,经有关部门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后,可以并入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八、其它事项
1. 房屋搬迁补助:住宅10元/㎡,仓储、办公用房11元/㎡,生产和营业用房12元/㎡。(搬迁补助费低于500元,按500元发放)。
2. 临时过渡补助:住宅10元/㎡/月,仓储、办公用房12元/㎡/月,店面40元/㎡/月。(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按50㎡计算)。一次性给予18个月过渡费。
3. 搬迁奖励:
(1)处置对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按500元/㎡发放搬迁奖励;
(2)三个月内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0元/㎡ 发放搬迁奖励;
(3)四个月内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按60元/㎡发放搬迁奖励,超过四个月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4. 处置对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 原与建瓯市天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已签《征迁安置协议》的住户,房屋产权面积须经现处置实施单位重新确认,并签订新的《产权调换处置协议》,原欠的过渡安置费由原渠道支付。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政务新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