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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营运三轮车整治的通告

瓯政规〔2023〕15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规范营运秩序,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对城区非法营运的三轮车依法开展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在城区非法营运的电动客运三轮车、燃油三轮车、非法改装拼装的三轮车,不包括无封闭车厢且宽度小于60cm的家庭自用小型电动三轮车、残疾人电动助力轮椅车。

三、整治区域

建瓯市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内为整治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城区联合执法,对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非法营运、乱停乱放三轮车依法查扣和处罚。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建瓯市人力客运三轮车队在册的客运三轮车自行将无牌车辆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回收,并持报废回收证明和原人力客运三轮车队颁发的编号牌向公安交警大队登记车辆和个人信息,填写退市补助申请,补助标准为1.2774万元/辆(补助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每月1629元标准,按6个月计算为9774元,车辆报废补助款3000元)。2023年12月5日前报废车辆、主动上交编号牌的,奖励2000元;2023年12月20日前主动上交编号牌的,奖励1000元;2023年12月21日起报废车辆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居民自用载人三轮车,快递、物流配送等货运三轮车,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驾驶人必须持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证,驾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不得改装车辆,不得超员。

五、有关要求

(一)请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自觉放弃使用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客运三轮车出行。

(二)在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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