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根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0〕46号)、《建瓯市应急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瓯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瓯应急〔2020〕35号)文件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气象局、川石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及安全专家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对福建省建瓯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销库进行现场复核,确认福建省建瓯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符合尾矿库销库销号条件,现予以销号。
该尾矿库销号以后,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再向该尾矿库排放尾矿。
特此公告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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