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瓯政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工业企业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城乡规划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由于城乡规划实施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的房屋进行征收,其土地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

市区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以征收公告发布时建瓯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和同等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计算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该范围内纳入收储的企业,参照本方案委托评估收储。

(二)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企业地上建筑物按征迁时的重置价,给予补偿。

(三)自愿签约奖励金:为鼓励企业在征收期限内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地,按照企业土地及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总价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包含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其他

(一)被征收企业对以上货币补偿办法如有异议,无法与征收人就货币补偿达成协议的,可向征收人申请委托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视为主动放弃自愿签约奖励金。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方案施行前已颁发征迁补偿方案或已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方案或协议执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