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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4-03-19 09:04 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责任编辑: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2023〕1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2023〕3号)

(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建瓯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瓯政综〔2023〕14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总则、交易机构职责、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监管、风险防控、附则等七个方面。

1.总则。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指定的交易机构为建瓯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为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中心,在本市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

2.交易中心职责。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以下服务: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

3.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林木,“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可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原则上本市行政区域内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发布公告、竞价报名、确定交易事项、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发布竞价结果公示、确定受让方、组织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归档备查等。

出让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出让申请书、出让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标的物权属证明、标的物信息、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还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受让申请书、让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满足交易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4.流转交易行为规范。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止的。

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机构都应当通过原渠道发布公告。

5.交易监管。建瓯市人民政府成立建瓯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推动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等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6.风险防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7.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建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建瓯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99-373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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