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城区零星房屋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瓯政规〔2024〕5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瓯市城区零星房屋改造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城区零星房屋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全域房票政策,加快推进城市零星危房改造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造原则

1.自愿协商原则。

2.房票安置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二、改造对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

2.经市直相关部门认定的地灾隐患点范围内的住房;

3.经市直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的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改造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

三、改造模式

属于上述改造对象的房屋,按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房票安置。

四、改造安置流程

1.由需改造对象住户(业主)向属地社区(村委会)提出房屋改造书面申请,属地社区(村委会)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与属地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

2.危房改造对象住户(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开展危房认定;地灾隐患点范围内住房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开展认定;城市更新过程中需改造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由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认定;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改造对象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建档立卡。

3.属地街道办事处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价格报告。

4.改造对象住户(业主)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改造安置协议》,市住建局核发安置房票。

5.改造对象住户(业主)选择房票安置购买建瓯市新建商品房房源或政府安置房房源,市征迁办与街道办事处配合结算房票款并转为购房款支付给所选房源的开发企业。房票款大于购房款的,街道办事处将余额发放给房票权利人;房票款小于购房款的,房票权利人补足购房款。

6.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已安置的房屋进行分类处置。

五、房屋改造申报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证明房屋、土地产权的有效凭证。

2.房屋产权人的申请改造报告、按时搬迁承诺书。

3.若改造住房涉及多个以上住户,属地社区(村委会)应组织有关住户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社区(村委会)提供书面报告。

4.房屋认定材料: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点范围内的住房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等证明,属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危房建档立卡材料。

六、改造房屋产权认定方式

(一)有产权证的房屋

房屋产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有异议可申请测绘复核)。房屋用地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未办理登记的建筑和房屋用地

1.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应具备实际使用功能、四周有围护、层高超过2.2米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建房或用地审批手续,经测绘核实后,予以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2)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确系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经测绘核实后,提供法律责任承诺书以及由社区(村委会)出具、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的房屋、用地所有人证明后,予以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3)其他未经登记的房屋,经测绘部门予以测绘核实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2.未经登记的房屋用地,在产权人提供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调查、认定房屋用地面积和使用权人。

七、临时过渡方式

1.需改造对象住户(业主)的临时过渡由改造户自行解决。

2. 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从房屋腾空并交房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3. 给予支付一次搬迁费用。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搬迁补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4. 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费用列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改造房屋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13号)相关标准执行。

九、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安排零星房屋改造工作经费。

市住建局:负责对需改造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开展认定;对通过房票系统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房票申请,进行审核、核发等工作。

市征迁办: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房票款结算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灾隐患点房屋认定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违章建筑的处置工作。

芝山、建安、通济、瓯宁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费用;负责选定地质灾害点评估机构及评估费用;负责签订协议,资料归档,危房拆除;对辖区内零星房屋改造的申请登记、评估、公示、建档立卡;根据《改造安置协议》通过房票系统向市住建局申领房票,并将市住建局审核后生成的房票出具给零星房屋改造户等工作;做好房票的结算工作。

十、其它规定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少量集体土地上危房缴交相关费用后参照本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危房改造后视为自愿退出宅基地,不再享受宅基地有关政策。

2.房票安置后的房屋,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开展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自行拆除。

3.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拆除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本实施办法由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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