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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房票安置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4-04-18 09:05 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责任编辑: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南平市房票安置使用管理指导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全域房票,打破县域使用界限,打通城乡使用渠道,根据重点工作、重点任务需要,将房票拓展到各类城乡建设范畴,发挥房票政策对城乡更新品质提升的推动作用。《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办规〔2024〕14号)有效期暂定一年,已于2023年9月到期失效,结合原办法将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统一列入《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房票安置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办法》;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

三、主要内容

1、房票的适用范围。政府、国企出资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楼盘化解等十项;

2、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补偿人按照各类补偿安置办法计算权益并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等,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分别标注基础补偿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及其他奖补金额;

3、房票的核发。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通过房票系统向市住建局申领房票。市住建局审核后生成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

4.房票使用。房票持有人可持票在南平市辖区各县(市、区)和武夷新区使用;

5、房票交易办法。“房票”实行实名制,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整体或分割进行转让、出售;

6、房票核算结算。分为建瓯市内使用房票的核算结算和跨县(市、区)使用房票的核算结算;

7、其他。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列为随迁子女,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8.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二年。由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9-372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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