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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城区零星房屋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4-04-18 09:09 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责任编辑: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推行全域房票。打破县域使用界限,打通城乡使用渠道,根据重点工作、重点任务需要,将房票拓展到各类城乡建设范畴,发挥房票政策对城乡更新品质提升的推动作用。《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城区零星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瓯政综〔2021〕113号)有效期二年,已于2023年12月到期,结合房票拓展到各类城乡建设范畴的精神,将结合我市房票政策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

(2)《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

(3)《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13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造原则。房票安置原则、自愿协商原则等;

2.改造对象。D级危险住房、地灾隐患点范围内的住房、需改造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

3.改造模式。属于上述改造对象的房屋,按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房票安置;

4.改造安置流程。由需改造对象住户(业主)向属地社区(村委会)提出房屋改造书面申请,属地社区(村委会)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配合调查核实;

5.房屋改造申报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申请改造报告、按时搬迁承诺书、房屋认定材料等;

6.改造房屋产权认定方式。房屋产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有异议可申请测绘复核)。房屋用地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7.临时过渡方式。给予临时安置补偿、给予支付一次搬迁费用;

8.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改造房屋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13号)相关标准执行。

政策咨询单位: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9-372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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