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和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按照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通知》(闽司〔2024〕75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平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南政办发明电〔2024〕14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和建设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等工作部署,对适合联合执法的“同一行业、同一区域、同一对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二、进度安排
(一)2024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工作方案、场景清单(含年度计划)的制定。
(二)2024年6月上旬前,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获取证据互用、处理结果互认。
(三)2025年起,涉企行政检查普遍实行“综合查一次”,由多个行政执法单位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切实消除重复多头随意执法、杜绝执法扰民扰企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场景清单及年度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省委编办编制的《“综合查一次”高频事项清单》为基础,聚焦监管任务较重、行政检查频次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分期分批制定“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详见附件),检查场景清单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主体、具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年度计划(即检查对象数量、预计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制定的“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发布。“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明确各检查事项的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牵头单位一般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原则,具体负责“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牵头单位组织部署,积极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牵头单位可视情向社会公布检查指南,指导检查对象自行整改纠正。
(二)全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场景清单各牵头单位要负起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牵头责任,与协同单位充分沟通,形成联动机制,防止多头检查,协同单位要全力配合落实。检查过程应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实施,实现“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线上发起、一键分配、线上执法。牵头单位在开展检查前指定专人与检查对象联系对接,并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牵头单位、协同单位要严格控制单次进入企业、场所开展检查的执法人员数量。对于检查内容相似、较为简单、专业性不强的检查事项,协同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检查表单的方式交由牵头单位具体实施,并对检查结果以及收集的涉案线索、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三)依法严格规范查处。“综合查一次”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作出处理。检查发现问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办理;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推行初次违法免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问题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的,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应记录归档。
(四)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将“综合查一次”开展情况录入“闽执法”平台,做好执法记录和部门间流转,充分应用“闽执法”平台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以及智能分析结果,制定检查计划,共享检查情况,形成长效机制,合理实施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的效果。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闽执法”平台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对本地区“综合查一次”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升“综合查一次”效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会商研判。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查一次”制度推行工作,明确组织领导机制,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对本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协同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及时优化调整检查清单项目,协调解决“综合查一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协同配合和教育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推动“综合查一次”改革与非现场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片区联合执法以及其他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度融合、协同推进。要注重任务协同,统筹日常监管、上级部署以及专项行动等不同来源的监管检查任务,能够应用“综合查一次”开展的检查任务,应当实行“综合查一次”。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要求。
(三)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理顺部门间监管执法职责关系,协调解决存在争议的监管执法责任、边界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牵头负责并督促指导本地区“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及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发改部门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综合查一次”有机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综合查一次”。
(四)严格监督考核和督促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省对市、市对县绩效考评中“闽执法”平台推广应用事项的考评任务,我市同步将其列入对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督察等工作,适时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请各牵头单位在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后7日内,将书面报告(含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信息案例等)word版和pdf版(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邮箱joswyfzsb@163.com。
联系股室:市司法局调研督察股;联系人:刘菲菲、陈曦;联系电话:3732931。
附件:建瓯市“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
附件
建瓯市“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单位 |
具体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数量 |
预计检查 时间/频次 |
检查 方式 |
1 |
所有行业 (企业) |
牵头单位 |
市市场 |
1.2023年度企业年报、即时公示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268家(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3%)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开展1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2.1+X专项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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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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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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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市工信商务局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情况。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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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市人社局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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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3 |
市统计局 |
企业公示年报中统计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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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 场所 |
牵头单位 |
市文体旅局 |
1.歌舞娱乐场从业人员登记簿、营业日志、超时经营、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或限制入内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共18家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开展7次检查,每月开展1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2.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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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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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市卫健局 |
1.卫生许可证取得、公示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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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卫生管理档案建立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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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市公安局 |
1.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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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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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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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经营 |
牵头单位 |
市农业 |
1.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共10家 |
2024年上半年开展1次检查,下半年开展1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2.购销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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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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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市市场 |
1.2023年企业年报、及时公示信息。 |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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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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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渣土运输 |
牵头单位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渣土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数量和种类。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每次3家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开展7次检查,每月开展1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2.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安装车厢密闭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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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渣土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标准安装监控摄像头和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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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市交通 |
1.4.5吨以上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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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吨以上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是否持有货运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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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市公安局 |
1.机动车驾驶人情况。 |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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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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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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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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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3 |
市住建局 |
1.督促落实“三清一净”。 |
《南平市工程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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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超载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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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车密闭”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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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牵头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共1家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开展1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协同单位1 |
市公安局 |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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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应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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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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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 |
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伪劣烟花爆竹进入市场。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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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3 |
市交通
运输局 |
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部门许可的运输车辆应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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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企业 |
牵头单位 |
市交通 |
1.是否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共8家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开展1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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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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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守法经营,合法装载,及时接受超限违章处理。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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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市公安局 |
1.机动车驾驶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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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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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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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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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市鳗鱼、 生猪养殖企业 |
牵头单位 |
南平市建瓯生态 |
1.鳗鱼养殖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共39家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开展39次检查,每月开展6次检查。 |
实地 检查 |
2.生猪养殖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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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1 |
市农业 |
1.检查鳗鱼养殖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违禁投入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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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养殖档案和耳标管理、免疫和检疫、种畜禽经营等环节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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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单位2 |
市水利局 |
鳗鱼养殖场取用水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取用水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取水行为,严禁擅自打井取地下水用于鳗鱼养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