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发生时,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起来关注本期节目。
1.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当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相应资料,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上设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由工作以外的原因造成,那么该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特殊案件中,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的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程度、权利保护目的、证据掌控等因素,将部分要件倒置由对方承担,而并非一概将提出主张一方所依据的要件事实全部倒置由对方承担。
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底该怎么办?我们为大家总结了一个口诀:
依法参保很重要,
事故备案要及时,
协议就医要记牢,
认定鉴定要尽早,
基金赔付可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