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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2024-06-17~2024-07-17 状态:征集结束
    根据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启动了《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瓯政综[2012]97号)文件的修订。现就《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17—2024年7月17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1.电子邮箱:jofgj@163.com

2.联系地址:建瓯市瓯宁68

3.联系电话:0599-8220918

附件: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4年6月17日

  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本级或驻瓯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拍卖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本级或驻瓯机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交易的登记、服务和场内鉴证职责配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其具体职责是:

(一)设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提供进场交易登记

(二)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四)建立与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网络连接服务平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等事务服务;

)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办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性事务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资源环境权出让;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五)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交易项目,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特许经营等。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个人经济活动。

第十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