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瓯市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0号),下达我市2024年农业防灾救灾资金180万元,结合前期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的农业受灾情况,以及再次征求乡镇(街道)恢复生产或拟重建的所需资金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建瓯市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使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对照抓紧执行。
建瓯市农业农村局 建瓯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建瓯市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
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使用
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好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支持全市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实效。严格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受灾实际情况,统筹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现制定以下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农业救灾减灾原则,组织辖区内各农业生产主体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粮油、蔬菜、水果等稳定生产,支持灾后农业生产设施修缮或重修,切实提高农业生产设施的应灾防灾能力。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根据闽财农指〔2024〕50号文件下达我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180万元。按照《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结合我市本次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业受灾统计情况,经研究决定,资金使用范围主要为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质材料及服务补助,灾后农田沟渠疏浚等。
三、资金分配方案
中央防灾减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该批救灾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受灾情况、农业生产规模、灾后恢复重建和生产进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拟定各乡镇(街道)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并实行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具体资金分配(见附件1)。
四、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根据今年以来农业受灾实际,坚持“重灾多补,轻灾少补”的原则,优先用于支持因灾害农业生产设施受损严重的乡镇、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坚持科学统筹原则。在市级资金分配的基础上,由乡镇综合统筹,对辖区的农业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后,予以明确防灾减灾资金用途。该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对于区域公共性的农业恢复生产工作,若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坚持突出资金引导原则。要充分发挥财政防灾减灾资金在救灾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积极调动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投入到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中。
五、资金使用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尽快明确防灾减灾资金使用方案,并同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掌握支持的农业恢复生产项目进度,原则上各类恢复生产及重建项目资金到达后15日内完成。严格按照上报的资金使用明细执行,并将拟定的资金使用方案、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印证资料等留存备查,相关资料项目完成后7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各级要加强对防灾减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把关,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各乡镇(街道)要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核实、验收,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农业恢复生产项目完成进度及时向上申请资金拨付到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对实际资金使用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建瓯市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资金分配表
建瓯市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资金分配表 | |
| 单位:万元 |
乡镇 | 农业救灾资金数额 |
芝山街道 | 10 |
南雅镇 | 10 |
徐墩镇 | 10 |
东峰镇 | 25 |
东游镇 | 25 |
小桥镇 | 10 |
玉山镇 | 10 |
迪口镇 | 10 |
房道镇 | 10 |
吉阳镇 | 10 |
小松镇 | 10 |
水源乡 | 10 |
龙村乡 | 10 |
川石乡 | 10 |
顺阳乡 | 10 |
总计 | 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