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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解读
2024-08-13 10:30 来源: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责任编辑: 访问量: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72号)于2017年4月18日印发。从2017年的市场回暖,到现在的极度疲软,房地产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2021年1月1日起全行业推行“三道红线”,限制开发商融资,至今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的融资需求仍然冷淡;市场需求减弱,房企销售端持续承压,市场行情低迷,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期;我市问题楼盘较多且化解周期较长,购房人对期房存在观望和抵触心理。近期,国家层面密集出台房地产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障房地产相关各方权益,修订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闽建房〔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建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4)《福建省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三、主要内容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72号)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结合市场行情需求,推进商品房全装修交付将成为一项工作任务和市场需求,新办法综合考虑装修工程的造价因素,将“定金、全装修款”纳入购房款范畴。

2. 统筹兼顾协调商品房预售条件和用款条件的同步,结合《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在《建瓯市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增加并修改“第六条”预售条件。

3.根据我市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微信、支付宝等其他方式”的收款方式,为了进一步规范该类行为,增加“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的规范性内容(第十一条第三款):由于购房人自身原因,购房款中的定金部分,确需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的(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可采用其他方式支付收款。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的“收款码”需由监管账户所在银行提供并关联到监管账户。

4. 了重点监管资金的使用拨付更接近工程建设实际进度,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综合考量市场行情需求,全装修将成为一项工作任务和市场需求,新办法综合考虑装修工程的造价因素以及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拨付节点。

5.为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保障各方权益,着重资金风险防范条款:

(1)增加“风险处置”条款(第十九条)预售项目出现逾期、难交付等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可以提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直至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实施全额封闭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可行的保交楼方案后,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计划支取使用预售资金。

(2)增加保函置换”条款(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请求置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准许。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6.统筹兼顾农民工工资兑现和税收缴纳(第二十一条)。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预售人需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施工承包单位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开具已售商品房的增值税发票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监管。

政策咨询单位: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9-372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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