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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贮木场柳坑片区旧房改建项目产权调换处置方案》的通知

瓯政综〔2024〕66号

瓯宁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市贮木场柳坑片区旧房改建项目产权调换处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贮木场柳坑片区旧房改建项目产权调换处置方案

 

一、处置对象

建瓯市贮木场柳坑片区旧房改建项目职工宿舍原职工住户及产权人

二、处置部门和实施单位

处置部门:建瓯市瓯宁街道办事处、建瓯市林业局、建瓯市征迁办

实施单位:建瓯市水西段防洪堤房屋征收项目部

三、处置时限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四个月后本方案终止。

四、产权调换货币量化具体办法

按被处置房屋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房屋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均价为5560元/,以此价格货币量化,结合“房票”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在以下方面进行优惠:

1. 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公摊系数控制在0.1以内,超过0.1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处置实施单位无偿赠送。

2. 为鼓励产权调换货币量化,以户为单位(以产权证为准),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

3. 安置房室内由安置户自行装修,由处置实施单位补助300元/

五、产权调换房源及选房程序

1. 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建瓯市下水南棚户区改造SN-B-(14-15)地块保障房建设项目郡城小区、建瓯市太师路11号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兰庭荟。

2. 选房程序:

(1)处置对象签订《产权调换处置协议》并搬迁验收后,由处置实施单位给处置对象开具房票。

(2)处置对象持房票到郡城小区和兰庭荟选房。

(3)由房企与处置实施单位结算兑付购房款,同时处置实施单位与处置对象结算处置补偿款。

六、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

以《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及处置实施单位确认的面积为准。

七、原单位(企业)产权未房改职工宿舍补偿安置

1. 原属单位(企业)所有权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未房改房屋,原则上由处置实施单位补偿安置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2. 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原职工住户及产权人符合原房改政策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可参照出售单位公有住房政策向原职工住户及产权人出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处置协议》及交房验收合格后,可视同个人产权房屋纳入安置。

3. 原企业职工住户及产权人在贮木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筑,不予补偿。

4. 原房改房未计入产权的走道、楼道等公摊面积、层高大于2.2米的杂物间,经有关部门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后可以并入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八、其它事项

1. 房屋搬迁补助:住宅10元/,仓储、办公用房11元/,生产和营业用房12元/,(搬迁补助费低于500元,按500元发放。)

2. 临时过渡补助:住宅10元//月,仓储、办公用房12元//月,店面40元//月。(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按50计算)。一次性给予18个月过渡费。

3. 搬迁奖励:

(1)处置对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按500元/发放搬迁奖励;

(2)三个月内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0元/ 发放搬迁奖励;

(3)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但超过三个月签订处置协议并搬迁的,按60元/发放搬迁奖励。

4. 处置对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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