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2年9月,《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瓯政综〔2012〕97号)制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招投标管理、评标方式,以及交易中心职责职能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瓯政综[2012]97号)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5)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本级(或驻瓯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2.交易方式:涉及住建、交通、水利、工信、农业农村等领域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方式。
3.交易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资源环境权出让;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交易项目,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特许经营等。
4.交易中心职责: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交易的登记、服务等职责,配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
5.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策咨询: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599-8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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