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本级(或驻瓯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拍卖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本级(或驻瓯机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交易的登记、服务等职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设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提供进场交易登记。
(二)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做好标后服务工作,跟踪依法招标项目交易双方及时签订中标合同,并将电子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与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网络连接服务平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等事务服务;
(六)承办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七)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交易过程中按规定缴交的保证金;
(八)办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性事务。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资源环境权出让;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五)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交易项目,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特许经营等。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目录,组织有关交易项目进场公开进行交易。
第八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个人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瓯政综〔201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