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3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新界定了高污染燃料种类。2018年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禁燃区管理职责。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环保规范〔2023〕2号)第四点政策措施中:8.合理规划禁燃区范围。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时优化调整;2023年底前,延平区、建阳区完成调整工作,2024年底前,其余县市完成调整工作。建瓯市按要求,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禁燃区调整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省、市的新要求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应依法优化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 2号)
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关于印发<南平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环保规范〔2023〕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1.禁燃区范围:三门大桥→环城南路→东溪大桥→高速口红绿灯→曙光路→环城北路→北坪大桥→建州路→太师路→状元路→湖滨路→五里街→兴泰街→龙山北路→峰福铁路→G237国道→三门大桥,所划定道路形成的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为禁燃区。
2.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原《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瓯政〔2019〕59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99-8928339
务”,随时在手机上关注本站更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