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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5年第4号)
2025-02-17 15:29 来源: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责任编辑: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5年第4号)

 

20241216,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瓯市鑫鑫糕点店进行了抽检。202516,收到编号为NoHZ-J24120030 不合格检验报告(该违法行为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抽检情况

产品:小面包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报告编号NoHZ-J24120030

加工日期:2024126

二、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面包于2024126日生产,且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陈述称所使用的糖精钠是从面粉销售商处购得,但无法提供相应凭证,并且糖精钠已经使用完毕,也未再购买或使用糖精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小面包添加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截止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小面包相关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面包的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5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05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当事人未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也没有索要相关进货凭证;2、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使用糖精钠,减少成本支出,增加口感。

整改情况:1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2、学习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非法添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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