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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瓯政〔202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25〕35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涉及建瓯市芝山街道豪栋村水田0.0605公顷、园地0.498公顷、林地1.23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71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建瓯市2024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建瓯市芝山街道寿星垅地块(仓储用地)项目。征收用途如下:物流仓储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建瓯市芝山街道豪栋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征收涉及建瓯市芝山街道豪栋村水田0.0605公顷、园地0.498公顷、林地1.23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71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瓯政综〔2023〕103号)执行。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

建瓯市芝山街道办事处。

七、其他事项

1.2024年7月15日,我市发布征地预公告之后,抢栽抢种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2.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47号)已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3.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逾期视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特此公告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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