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
瓯政办规〔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处置情况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7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开、有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的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杜绝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

1.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2. 经批准的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仍有剩余的砂石土。

(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资源。

二、处置主体

按属地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对于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剩余砂石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其他区域内的剩余砂石土,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处置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1. 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含工业园区场地平整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弃土弃渣的)、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对于经评估不具有市场价值的剩余砂石土,由用地单位自行处置。

2. 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3. 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需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经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根据砂石土方量、立地条件和开采难易情况,场地平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计算)。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完成平整的,可向管理单位书面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4. 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有偿处置。剩余砂石评估价总额低于100万元(不含)的剩余砂石等资源,由处置单位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处置价格按评估价与基准矿价就高原则确定。

四、处置要求

1.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2.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受让人落实生态恢复和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收益分配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为确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扣除处置单位委托编制评估报告、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费用以及按上级规定提取规费等成本费用后的出让收益,50万元以下的全额拨付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在50至500万元的按70%拨付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超5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拨付金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费用。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审查评估报告,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剩余砂石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类项目剩余砂石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剩余砂石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剩余砂石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剩余砂石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砂石开发利用中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砂石开发利用涉及的林地使用审核审批事项。

工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机制砂产业的政策及规范标准,强化对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的行业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法查处砂石土加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中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地、非法经营砂石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支管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有偿处置、出让收益征收和监督管理。

八、违法处罚

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擅自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九、复垦复绿

为保障砂石处置及后期复垦复绿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原则上由竞得人履行复垦复绿义务,公开拍卖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复垦复绿费用和处置时间节点,及未按时完成砂石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属地应督促竞得人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本通知如与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建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