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保护,强调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此背景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有资源流失、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时有发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等。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统一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源流失,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力促进建瓯绿色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以省级相关政策为依据,为执行提供了清晰指导。明确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处置主体,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协作,形成“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可有效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处置情况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70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聚焦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剩余砂石土的管理,核心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措施,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有序的剩余砂石土管理体系。
1.处置范围精准界定
(1)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及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在这些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均纳入管理范围。同时,经批准的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土也在管理之列。这种精准的界定,明确了管理的边界,避免了模糊地带可能导致的管理混乱。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等作业产生的砂石料,在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资源,也被纳入本通知的管理范畴。这一规定确保了对各类可能产生剩余砂石土的场景进行全面覆盖,防止资源的无序流失。
2.处置主体明确分工
按属地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所在乡镇、街道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主体单位。对于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剩余砂石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其他区域内的剩余砂石土,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明确的处置主体分工,避免了不同区域和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剩余砂石土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各处置主体单位将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其贴近基层、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处置程序规范严谨
(1)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含工业园区场地平整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弃土弃渣的)、剩余量等内容。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评估报告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对于经评估不具有市场价值的剩余砂石土,由用地单位自行处置,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2)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这一程序确保了出让起始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价格的随意性,保障了国有资源的合理价值。
(3)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需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经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多项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根据砂石土方量、立地条件和开采难易情况,场地平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计算),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完成平整的,可向管理单位书面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这些详细的规定,为剩余砂石土的处置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有序。
(4)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有偿处置。剩余砂石评估价总额低于100万元(不含)的剩余砂石等资源,由处置单位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处置价格按评估价与基准矿价就高原则确定。这种分类处置的方式,既保障了大额剩余砂石土处置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又兼顾了小额资源处置的效率。
4.处置要求严格明确
(1)处置方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这一规定确保了剩余砂石土的处置遵循市场规则,防止国有资源的不当流失。
(2)利用管理加强: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责任落实,确保剩余砂石土的利用过程安全、环保、合规。
5.监督管理全面有力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受让人落实生态恢复和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面的监督管理体系,为剩余砂石土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政策咨询:建瓯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 1395068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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