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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瓯政〔2025〕37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25〕431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瓯市吉阳镇吉阳村林地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建瓯市吉阳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征收用途如下:殡葬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建瓯市吉阳镇吉阳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征收建瓯市吉阳镇吉阳村林地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瓯政综〔2023〕103号)执行。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

建瓯市吉阳镇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1.2025年2月5日,我市发布征地预公告之后,抢栽抢种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2.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1号)已于2025年3月6日发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3.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吉阳镇人民政府和吉阳镇吉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时间从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14日,共11个工作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4.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视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特此公告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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