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5年第19号)
2025年5月9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闽粮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建瓯市大全鲜生便利店进行抽检。2025年6月6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S1372。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No:2025S137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一、抽检情况
产品:泰国龙眼,规格:无,商标:无
被抽检单位:建瓯市大全鲜生便利店
生产单位:/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报告编号:[No:2025S1372]
进货日期:2025-05-08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泰国龙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当事人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泰国龙眼的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泰国龙眼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2.罚款2500元。
合计罚没2648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供述称对该批次泰国龙眼仅进行销售,从未对其做过任何加工。当事人认为该批次泰国龙眼二氧化硫不合格,是由于上游供货商或种植环节为经济利益非法使用二氧化硫对龙眼进行加工导致的。
整改情况:
1.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每批次进货如实记录品名、供货商、购进日期等内容。
2.加强索证索票,做好上游供货商资质备案工作,每次进货要求上游供货商随货附带准确的销售单据,并留存2年以上。
3.加强进货查验,严格把控农产品质量,尽量要求上游供货商随货附带检测合格报告。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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