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6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闽粮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建瓯市鸭鬼板鸭店进行抽检。2025年6月30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MLSP-GJ0078。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No:(2025)MLSP-GJ0078),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一、抽检情况
产品:酱鸭,规格:无,商标:无
被抽检单位:建瓯市鸭鬼板鸭店
生产单位:建瓯市鸭鬼板鸭店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落日黄
报告编号:No:(2025)MLSP-GJ0078
生产日期:2025-05-25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酱鸭)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酱鸭,糖精钠、日落黄使用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当事人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酱鸭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患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当事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524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供述称在生产该批次酱鸭时使用了落日黄以及糖精钠。
整改情况:
1.立即停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立即停止生产超生产许可范围的酱鸭。
3.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学习。
4.建立添加剂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专柜管理,每次使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称重限量添加,并如实记录。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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