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根据建瓯市公安局转送案卷材料对你非法经营柴油(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因你至今仍未到我局配合调查,且我局无其他方式联系到你,现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处罚告知:
现查明,你存在未经许可于徐墩镇山边村长源50号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建瓯市应急管理局《文书送达回执》、建瓯市徐墩镇东边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EMS快递送达异常情况和电话号码为空号的通话截图证明无其他方式联系到邱林高本人。2.建瓯市公安局提供的《徐墩镇山边村长源50号危险作业案》案卷证明邱林高在徐墩镇山边村长源50号存在无证非法经营柴油(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案卷中笔录证明邱林高从2024年1月起,共买进2.6吨柴油,被发现时,现场有柴油1.69吨,卖出0.91吨。邱林高以6.1元每升的价格对外售出柴油,柴油密度为815.1千克每立方米,经计算卖出为1116.43升(四舍五入),其销售额约为6810.22元(四舍五入),由于邱林高至今未到案开展进一步调查,故以建瓯市公安局提供的案卷笔录内容确定其违法所得为6810.22元。
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2项A阶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拟给予邱林高无证经营柴油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2000元整(大写:壹拾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810.22元(大写:陆仟捌佰壹拾元贰毛贰分)和非法经营的柴油1.69吨,同时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可以到建瓯市应急管理局领取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建瓯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吴林聪、张锋磊;地址:建瓯市建贸路280号水电大厦7楼;联系电话:0599-3833851。
建瓯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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