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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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范贤成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为瓯劳人仲案[2025]155号,于2025年12月1日做出裁决。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建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PDF:[2025]155号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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