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涉“黑气”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打击“黑气”行为,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开展举报“黑气”行为,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2.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3.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行为;
4.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5.非法生产经营燃气相关的生产、充装、倒充、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
二、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住建局:0599-3820056;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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