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二)
2026-01-19 16:08 来源: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责任编辑: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二)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建瓯市易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六十六家企业(当事人相关情况信息详见附件名单)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建瓯市易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六十六家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20232024连续两年度未进行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的行为违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局拟决定对建瓯市易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六十六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上一百九十一家企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和网络监  

联系电话:0599-3736401 3736467  

联系地址:建瓯市莲花池2号    

附件:涉案的66家企业名单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欢迎关注建瓯市政府微信公众号“建瓯政
务”,随时在手机上关注本站更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