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建瓯市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最新文件 >  部门文件
建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情况公布
2026-02-10 11:57 来源:建瓯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责任编辑: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文件要求,为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名单公布

截至202629日,共有141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类维修企业7家,二类维修企业31家,三类维修企业103。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已备案维修企业维修车辆。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599-3734931

三、送修车辆注意事项

(一)查看维修企业相关公示内容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及经营项目,公示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信息。

(二)依照规定维护相关合法权益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出具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车辆维修企业、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配件使用等维修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备案的内容乘修车辆,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纠纷调解和违法举报

(一)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托修方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二)托修方发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遇到以上情况可致电0599-12328反映和举报。

附件:建瓯市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欢迎关注建瓯市政府微信公众号“建瓯政
务”,随时在手机上关注本站更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