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并向社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行动计划》中又明确提出:要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研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场所的安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建瓯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建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
《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主要内容解读
1.划分结果:本次共划定27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集中区域编号为JZQ000X,集中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要求。
2.管理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的相关规定。
政策咨询: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99-892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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