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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建瓯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解读
2026-02-25 16:11 来源: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作者: 责任编辑: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并向社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行动计划》中又明确提出:要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研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场所的安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建瓯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建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

《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主要内容解读

1.划分结果:本次共划定27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集中区域编号为JZQ000X,集中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要求。

2.管理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的相关规定。

政策咨询:南平市建瓯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99-892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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