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程序,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闽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种植设施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其他类型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二)规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确定看护房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2、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类,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7%,最多15亩;畜禽养殖类,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0%,若环保要求无法满足,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15%。符合规划、安全及防疫要求的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提出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应做到科学选址布局;严格耕地保护;严守生态红线;规范用地性质;强化备案管理。
(四)规范申报程序及备案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提出需求、项目选址、编制方案、落实平衡、签订协议、缴纳保证金、协议备案、信息入库、开工建设流程进行申报及备案。
(五)明确项目备案年限及续期、变更和撤销程序
1、备案年限:一般不超10年,投资成本高的现代农业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超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20年。
2、续期:用地规模、用途等未变且年限到期,申请主体提交续期申请、用地协议及项目影像,经现场核验,乡镇(街道)出具同意意见即可。
3、变更:用地规模、用途等变化或流转合同到期,按新增备案程序办理,变更要符合最新政策,重新评估复垦义务落实方式;2010年1月-2020年7月已备案未入库项目到期符合条件可重新备案,追溯建设前地类制定复垦方案,无需“进出平衡”;用地主体变更,复垦义务协议转让并明确责任。变更后规模、用途等有变化,及时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更新。
4、撤销:不再使用且已履行复垦义务,原申报主体(缺失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交撤销申请、复垦报告等资料,公示无异议,乡镇(街道)撤销备案,复垦地类原则恢复为占用前地类。用地主体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乡镇(街道)撤销备案,按违法用地处置并督促履行复垦义务。
(六)简化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程序
用地面积≤2亩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其复垦方案与建设方案可从简编制。
(七)文件有效期及解释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建瓯市自然资源局、建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咨询:建瓯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1825099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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